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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7
七、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緊急生活費用,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額度補助。
(二)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三個月。
    每人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同事由,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
    確有必要者,僅得再予補助一次。
    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於安置期間不得申請緊急生活
    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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