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緊急生活費用,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額度補助。 (二)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三個月。 同一個案之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同一個案之不同事由,經社 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僅得再予補助一次。 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於安置期間不得申請緊急生活 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