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法律訴訟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刑事、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委任律師代為訴訟費用。 2、前目以外之委請律師代為撰狀費用。 (二)補助標準: 1、委任律師代為訴訟費用,每次最高補助五萬元。 2、委請律師代為撰狀費用,每次最高補助八千元。 同一個案因情形特殊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專 案補助。 同一個案補助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