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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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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法律訴訟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刑事、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委任律師代為訴訟費用。
     2、前目以外之委請律師代為撰狀費用。
(二)補助標準:
     1、委任律師代為訴訟費用,每次最高補助五萬元。
     2、委請律師代為撰狀費用,每次最高補助八千元。
    同一個案因情形特殊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專
    案補助。
    同一個案補助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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