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訴訟費用: 1、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二萬元。 2、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最高補助三萬元。 (二)律師費用: 1、每案警偵訊及每審刑事、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最高補助 五萬五千元。 2、委請律師代為撰狀費用,每次最高補助一萬元。 前項每人補助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十六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