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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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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驗傷醫療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
     1、遭受暴力事件傷害之當次驗傷及當次醫療費用(含初診及回診開
        立診斷證明書費用)。
     2、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驗傷
        證明書費、醫囑自購藥材或特殊藥材費、毒藥物檢驗、避孕及性
        病篩檢費、流產及生產醫療費、部分負擔費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專
        案核准項目等。
     3、就診時未有健保卡,且七日內仍無法回醫療院所補登健保卡者,
        其健保應給付項目之費用。
     4、住院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指定醫師費、當次驗傷就醫以外之醫
        療費用及其他與醫療無關之個人衛生用品費、電話費等雜費,不
        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
     1、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但經本府家防中心
        專案審核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不在此限。
     2、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鑑驗,每案依受委驗醫院收費標準支付補
        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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