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且符合下
列資格之一者: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本要點各項補助,應由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其他執行
專業保護事務之社會福利機關(構)或人員,向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府家防中心)提出申請。但被害人之
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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