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 削之兒童或少年,準用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助項目及其 他相關規定。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騷擾案件之被害人,除本點另有規定外 ,準用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助項目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應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扶助之必要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十二小時心理復健費用。 (二)申請時須檢附性騷擾案件行政申訴或刑事告訴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性騷擾案件,係指非屬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 所規範之性騷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