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補助。 (二)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暴力,申請第三點第 一項第七款補助。 (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之被害人,申請第三點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