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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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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補助。
  (二)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暴力,申請第三點第
        一項第七款補助。
  (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之被害人,申請第三點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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