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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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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原處分並
      追繳其受領金額:
  (一)不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之補助。
  (三)提供不實之資料。
  (四)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家防中心要求之資料。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要點各項補助。
      前項受領金額,經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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