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原處分並 追繳其受領金額: (一)不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之補助。 (三)提供不實之資料。 (四)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家防中心要求之資料。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要點各項補助。 前項受領金額,經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