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5258988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13
十三、本要點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驗傷醫療費用及醫師緊急出勤費用應於看診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
        請。
  (二)心理復健費用應於收據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應於該審級判決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如
        案件經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應於處分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緊急生活費用應於案件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就學就托費用應於案件發生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六)獨立生活費用之獨立生活津貼,應自獨立生活事實發生日起三個
        月內提出申請;房屋租金補助,應自租屋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
        提出申請。
  (七)庇護安置費用應於庇護安置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