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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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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驗傷醫療費用應於就診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心理復健費用應於收據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法律訴訟費用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案件經不
        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應於處分確定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緊急生活費用應於案件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就學就托費用應於案件發生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六)獨立生活費用之獨立生活津貼,應自獨立生活事實發生日起三個
        月內提出申請;房屋租金補助,應自租屋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
        提出申請。
  (七)庇護安置費用應於庇護安置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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