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之庇護安置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
(一)補助項目:被害人及其隨行親屬庇護於所在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安置處所或合法旅宿業安置處所之費用。
(二)補助標準:
1、被害人經庇護於所在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安置處所者,依該主
管機關收費標準核實補助。
2、被害人經庇護於合法旅宿業安置處所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
千六百元;偕同親屬入住者,每日最高補助二千元。
被害人經庇護於所在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安置處所者,每次安置期
間以三個月為原則。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延
長安置三個月。
被害人經庇護於合法旅宿業安置處所者,每次安置期間以十四日為
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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