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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11
十一、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之庇護安置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
  (一)補助項目:被害人及其隨行親屬庇護於所在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安置處所或合法旅宿業安置處所之費用。
  (二)補助標準:
       1、被害人經庇護於所在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安置處所者,依該主
          管機關收費標準核實補助。
       2、被害人經庇護於合法旅宿業安置處所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
          千六百元;偕同親屬入住者,每日最高補助二千元。
      被害人經庇護於所在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安置處所者,每次安置期
      間以三個月為原則。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延
      長安置三個月。
      被害人經庇護於合法旅宿業安置處所者,每次安置期間以十四日為
      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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