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之獨立生活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獨立生活津貼、房屋租金。
(二)補助標準:
1、獨立生活津貼:同一個案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按月核撥,以補
助三個月為原則。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延
長補助三個月,延長補助以一次為限。
2、房屋租金:同一個案每月依實際承租金額補助,第一個月最高補
助一萬五千元,第二個月起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按月核撥,以
補助三個月為原則。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
延長補助三個月,延長補助以一次為限。
申請前項補助之被害人,不得與加害人共同居住。
第一項申請經核准者於補助期間屆滿後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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