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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
第 6 條
志工團隊之獎勵,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考核,遴選績優者後,
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底前送本局辦理
評選。但曾獲績優志工團隊獎項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遴選。
前項志工團隊之遴選名額,以各目的事業機關前一年十二月底所備案或備
查及所轄之志工團隊總數為基準,每三十隊得遴選一隊,未滿三十隊者,
以三十隊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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