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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
第 4 條
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累計服務年資滿二年且服務時數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銅心服務徽章
    及得獎證書。
二、累計服務年資滿四年且服務時數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銀心服務
    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累計服務年資滿六年且服務時數一千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金心服務
    徽章及得獎證書。
四、服務表現具績優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獎座及得獎證書。
五、服務績效具特殊貢獻者,頒授志願服務特殊貢獻獎座及得獎證書。
前項第四款之績優事蹟,指服務態度、群性表現、服務年資時數及事蹟等
項目,堪為本市志工表率者。
第一項第五款之特殊貢獻,指符合第四款之績優事蹟,且具全國性、國際
性之服務績效,或以主動積極、創新服務等方法,提昇本市志願服務品質
及形象有具體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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