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之獎勵,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於每年八月底前函報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前項資料並造 冊,於九月底前送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彙辦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