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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志願服務
    工作滿二年之志工。
二、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備案或備查滿三年,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
    上,且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志工團隊(
    以下簡稱志工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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