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志願服務 工作滿二年之志工。 二、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備案或備查滿三年,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 上,且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志工團隊( 以下簡稱志工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