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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第 8 條
雙親寄養家庭安置兒童及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自有兒童及少年在內,
不得超過四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滿二歲之兒童不得超過二人。但寄養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為兄弟姊妹
    或安置緊急個案者,不在此限。
二、身心障礙者或發展遲緩兒童不得超過二人。
單親或專業寄養家庭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自有兒童及
少年在內,不得超過二人,且其中身心障礙者或發展遲緩兒童以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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