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00353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第 5 條
寄養家庭應符合下列條件,並以具照顧兒童及少年經驗者為優先:
一、雙親寄養家庭:
(一)配偶雙方均年滿二十五歲,且身心健康,適宜教養子女。
(二)申請人之一方已完成國民義務教育。
(三)結婚二年以上,相處和諧。
(四)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法定傳染疾病且無本法第
      八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
(五)經濟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六)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
二、單親寄養家庭: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身心健康,適宜教養子女。
(二)已完成國民義務教育。
(三)符合前款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
三、專業寄養家庭:年滿二十五歲,符合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且
    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教育程度,曾任幼兒園或改制前托兒所及幼稚園之教保
      服務人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托育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
      人員或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兒童及少年福利
      、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特殊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
      、性別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