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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第 17 條
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務人負擔之寄養費用,應依本辦法規定按時繳納,經
本局限期繳納而不履行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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