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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第 16 條
前條寄養費用,本局得視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務人之經濟狀況,向其收取
,並依下列標準酌予減免:
一、全額減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經本局專案評估通過。
二、減免三分之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
三、減免二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倍。
四、減免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用標準二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
兒童及少年接受本局寄養服務期間,不得向本局請領該兒童及少年同性質
之生活補助。
六歲以下兒童安置於寄養家庭者,得優先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並補助其
托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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