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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第 15 條
本局給付寄養家庭之寄養費用,其計算標準如下:
一、兒童最高以本府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二倍計算。
二、少年最高以本府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計算。
前項寄養費用包括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
置有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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