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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第 14 條
寄養家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應終止寄養契約,按比例請求返還寄養
費用;如有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寄養家庭資
格;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有本法第四十九條所列各款情事。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八
    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一條規定。
三、寄養家庭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因犯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致影響寄養兒
    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
四、利用寄養兒童及少年對外募款斂財。
五、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履行寄養義務。
六、寄養家庭或共同生活之家屬罹患法定傳染病。
七、寄養家庭未通過第六條第五項之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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