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團活動師資,包含指導教師及助理教師,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
教師擔任。但有外聘師資之必要者,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具有該項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教師資格。但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
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符合社團活動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
歷或近五年內曾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辦之相關專長公開表演
、展示、競賽得獎,且其專長符合社團活動者。
3、曾獲得國家級、直轄市或縣(市)級,公開辦理之能力檢定、檢
核或鑑別證書,且符合社團活動者。
4、經學校認定具特殊專長,符合社團活動內容且具有相關證明者。
(三)外聘體育類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具有
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1、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2、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或助理教師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三十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及不適任教育
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相關規定查閱。如屬通報有
案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學校應立即予以終止聘任。
學校外聘指導教師或助理教師時,應簽訂勞動契約,並約定其權利及
義務。
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或助理教師於學校服務期間如涉校園性別事件
,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配合調查及處置。
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或助理教師於學校服務期間如涉前項以外之情
形而有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其調查程序準用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並應配合調查及處置
。
每一學生社團活動,以置指導教師一人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得置助理
教師一名至二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