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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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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應依學生多元興趣及學校發展特色,辦理各類社團活動,並應遵
    行下列規定:
(一)學校規劃成立的社團活動,其成員不受班級、年級之限制,實施對
      象以校內學生為原則。
(二)社團活動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三)學校不得為配合社團活動,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社團活
      動之規劃不得藉社團活動名義進行課業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四)社團活動上課時間國民小學每節為四十分鐘,國民中學每節為四十
      五分鐘,高級中等學校每節五十分鐘。
(五)學校辦理各項社團活動,應提供所需設施及設備,如需使用校外其
      他場地設備或設施,應以師生安全為優先考量。
(六)辦理社團活動所需經費,應具必要性及合理性;其收費項目及經費
      收支,應予公開透明。
(七)社團活動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得就實施內容之全部或一部,依政
      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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