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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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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團活動由學生事務處或相關單位規劃辦理,管理及實施事項如下:
(一)學校辦理社團活動,應訂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單位、招收對
      象、班別、人數、實施時間、師資條件、師資審核及停聘、解聘程
      序、收退費基準、費用、活動內容、提供之場地設施及設備、安全
      照護、選填志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學校指導或輔助學生社團活
      動、製作媒體文宣、簽訂契約或其他相關事項,學校應於實施計畫
      內明確規範。
(二)學校得成立社團推行委員會,負責前款所稱實施計畫所定事項審議
      通過後公告周知,以及社團活動之課程教學或訓練計畫、師資遴聘
      、收費標準、減免規定、器材及教材選購、教師鐘點費、經費收支
      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前款社團推行委員會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成員由行政代表、教師
      代表、家長代表組成,亦得邀請學生列席提供意見。
(四)學生社團活動以學校名義辦理跨校、校外競賽或活動者,應報學校
      同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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