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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學習證書分為下列三類:
一、學群證書: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性質相近組合課程
    ,取得十六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
二、領域證書: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領域課程,取得三
    十二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
三、畢業證書:指學員修習不同類別課程,取得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之學
    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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