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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本市社區大學,應依辦學自主原則,訂定學習證明發給作業及學習證書初
審計畫,並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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