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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發給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之課程,應採學分制,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
時。
前項課程,得包括學員參與社區大學辦理之社團課程、工作坊、論壇、志
工服務、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動。
第一項課程及時數之學分採計,由社區大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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