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之課程,應採學分制,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 時。 前項課程,得包括學員參與社區大學辦理之社團課程、工作坊、論壇、志 工服務、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動。 第一項課程及時數之學分採計,由社區大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