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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習證明: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大學學員(以下簡稱學員
    )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成就證明文件。
二、學習證書:指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並取得學習證明者,由
    本府發給達一定學分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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