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習證明: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大學學員(以下簡稱學員 )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成就證明文件。 二、學習證書:指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並取得學習證明者,由 本府發給達一定學分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