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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5 條
申請人申請學習證書未通過者,得申請複查。
前項申請人申請複查者,應自收受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
以一次為限。
本府應於受理前項複查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複查決定,並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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