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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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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輔諮中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輔諮中心業務
    ;副總召集人置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協助綜理本輔諮中心業務
    ;執行秘書置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協助處理本輔諮中
    心行政事務。
    四個分區輔諮中心之人力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具輔導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以下
      簡稱學校校長)及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協助統籌本輔諮中心業務
      。
(二)副召集人不超過八人,由本局就具輔導專長之學校校長及專業工作
      人員聘兼之,襄助分區輔諮中心業務。
(三)專業工作人員若干人,分設三組如下:
     1、學校心理師組:設督導若干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
        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相關規定招聘之。
     2、學校社工師組:設督導若干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
        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相關規定招聘之。
     3、輔導教師組:設督導若干人;由本局以調用方式遴選學校具學生
        輔導工作專長之教師擔任,教師所遺課務由原服務學校聘請代理
        (代課)教師方式處理。調用教師人數依學年度浮動調整調用。
(四)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輔諮中心指定教師、學校相關人員或其他專
      案人員聘兼之,協助分區輔諮中心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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