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校園專 業輔導制度,建構輔導人力運作機制,藉以推動學校三級輔導效能, 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四項及國民教育及特 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