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除不得提供予教師所屬學校外,其蒐集、處理 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 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項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並應自服務結束後保 存十年;以電子儲存媒體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