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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7 條
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除不得提供予教師所屬學校外,其蒐集、處理
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
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項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並應自服務結束後保
存十年;以電子儲存媒體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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