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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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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每週得實施全校集合活動至多一日
    ;當週其餘日數,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學生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
    課以前抵達上課地點即可。
    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對學生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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