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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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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民中學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為額滿學校時,
    其新生分發入學辦理方式如下:
(一)新生應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並
      持有第四點第一款各目所列之任一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新生,並有居住事實者,且非寄居身分,依下列順
      序,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1、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學籍滿二年之國小畢業生,且其兄弟姊
        妹就讀該校者。
     2、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學籍設籍先後順序;若
        學籍設籍順序相同者,則依戶籍設籍先後順序決定之。
     3、非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戶籍設籍先後順序。
(三)依前款規定分發至額滿後,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其志願,由學
      校填具轉介單,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並依本局核定之原額滿
      學校改分發順序進行分發。改分發學校除經本局核定額滿外,不得
      拒收學生,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四)額滿學校依規定辦理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應在七月三十
      一日前,依候補名冊依序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名冊依第
      二款之規定排序。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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