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費請領及核銷作業: (一)學校獲本局核定後,檢附領據及相關文件送本局請款。 (二)學校應於計畫辦理完畢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 二)、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局,原始憑證留校保管存查。 (三)本原則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