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減授總節數,以學校當學年度適用總綱之學生總 數計算;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學生總數一百人以下:三節。 (二)學生總數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滿一百人,增一節。 學校得於前項總節數範圍內,調整課程諮詢教師之人數。 一百零七學年度學校置課程諮詢教師一人,減授二節,辦理第三點第 一項第一款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