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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公發布)
5
五、教師完成第四點第一項研習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具有擔任課程諮詢教 師之資格。 學校應遴選具前項資格之教師擔任課程諮詢教師;學校設有專業群科 或專門學程者,應優先遴選具前項資格之各該群科、學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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