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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105.07.06 訂定)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7 條
補習班之班舍及教室,應設置於符合建築法規定使用類組之建築物。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 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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