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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105.07.06 訂定)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4 條
補習班應依本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申請設立,經核准後依本準則第九條第一
項申請立案,經核准後始得發給立案證書。
前項申請設立及申請立案程序,得依本準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併同辦理
;其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設立及立案後,由本府發給立案
證書。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向本府申請核准。
前二項申請之應備文件如附表二。
相關圖表: 附表二補習班申請設立、立案及變更登記事項應檢附文件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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