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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105.07.06 訂定)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11 條
補習班之教室、設備及師資,應依招收學生年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並採正向管教,以兼顧其身心健全發展。
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不得有體罰、霸凌或危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補習班有前項情事者,應為適當處理並即向本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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