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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105.07.06 訂定)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10 條
補習班內應備置下列文件,以供查核:
一、本府核准立案後檢還之原申請書表影本。
二、教職員工名冊及其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學生名冊。
三、招生文件、定型化契約書。
四、收費收據。
五、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資料。
六、個人資料維護計畫。
七、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證明。
八、性騷擾防治申訴、處理措施。
九、其他依法令應備置資料。
前項文件內容有變動時,應按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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