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會視本府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 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或各級學校代表 列席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