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425666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公發布)
6
六、本會視本府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
    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或各級學校代表
    列席或報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