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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公發布)
4
四、本會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相關機關(構 )或專業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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