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及家庭教育中心主任。
(二)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輔導主任。
(三)學生輔導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精神科醫生。
(四)學校社工師、學校心理師及相關專業輔導人員。
(五)教師代表(含專任輔導教師)。
(六)家長代表。
(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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