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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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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有違反本規定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應予退費
    ;本局得依相關規定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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