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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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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轉入學生收費,準用前點第一項退費方式收取。
    借讀生應在原校繳納學費,並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各目比例
    ,就雜費、實習實驗費、電腦使用費、宿舍費及重補修費等費用,向
    原校辦理退費及向借讀學校繳費;其代辦費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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