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
用:
(一)學費、雜費及除重補修費外之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1、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者,全數退還。
2、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校者,退還三分之二。
3、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校者,退還三分
之一。
4、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校者,不予退費。
(二)重補修費:
1、開課日後未逾上課時數二分之一離校者,退還二分之一。
2、開課日後逾上課時數二分之一離校者,不予退費。
(三)代辦費:
1、學生團體保險費由學校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2、交通車費依學期所賸餘之月數退費。
3、游泳池使用及管理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
退費。
4、班級自治費及家長會費,不予退費。但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者,
全數退還。
5、書籍費不予退費。但學校尚未代辦購買者,全數退還。
6、其餘項目及其他代辦費用,得視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
,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退費。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