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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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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
    用:
(一)學費、雜費及除重補修費外之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1、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者,全數退還。
     2、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校者,退還三分之二。
     3、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校者,退還三分
        之一。
     4、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校者,不予退費。
(二)重補修費:
     1、開課日後未逾上課時數二分之一離校者,退還二分之一。
     2、開課日後逾上課時數二分之一離校者,不予退費。
(三)代辦費:
     1、學生團體保險費由學校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2、交通車費依學期所賸餘之月數退費。
     3、游泳池使用及管理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
        退費。
     4、班級自治費及家長會費,不予退費。但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者,
        全數退還。
     5、書籍費不予退費。但學校尚未代辦購買者,全數退還。
     6、其餘項目及其他代辦費用,得視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
        ,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退費。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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