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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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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前,應先以書面向學生家長說明,並應切實
    開立收據。
    學校收取各項費用,除前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班級經營費外,應
    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收費方式,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並應提供各種選擇
    繳費方式之訊息,包括繳費地點及其手續費等。
    學校應提供一種以上免收手續費之繳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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