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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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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應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代辦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體保險費:學生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並繳納保險費,由學校代
      為辦理。
(二)家長會費:由學校家長會向學生家長收取,並得委託學校代為辦理
      。但學生家境清寒者,免收。
(三)健康檢查費:學校依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所實施之學生健康檢查
      ,始得收費;非屬該辦法所定檢查項目,應依學生家長之參與意願
      ,收取費用。
(四)班級費:
     1、班級自治費:由學校列帳收支保管,供學校週會及班會等班級自
        治活動使用。
     2、班級經營費:由班級學生家長會收支管理,供各班環境佈置及學
        藝活動等班級經營之用;其經費支用應符合教育政策法規,且應
        由班級學生家長會以公正、公開之程序決議並報經學校核定後,
        始得收費,並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切實開立收據。但低收入戶之
        學生,免收。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學校設有游泳池,且學生修習課程有使用游
      泳池者,始得收費。
(六)蒸飯費:學生有使用蒸飯箱者,始得收費。
(七)書籍費:依議價結果收取。但未請學校代辦購買教科書之學生,免
      收。
(八)交通車費:每月或每學期收取。但未搭乘交通車之學生,免收。
(九)冷氣使用費及維護費:
     1、使用費以度數計價收取,支應學生班級教室使用冷氣之基本電費
        、流動電費及超約附加費用為原則;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
        後一個月內退還學生。
     2、維護費以支應學生班級教室冷氣之維護及汰換費用為原則;如有
        賸餘款,學校得滾存留用。
(十)其他代辦費:工具書、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辦或介紹購買。
    學校收取之代辦費除第三點第二項公告之收費項目外,應由學校經家
    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依本點所列各類費用及金
    額,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其會議之組織
    及運作章則,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前項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家長會授權
    之家長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得
    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
    長會授權之家長代表。
    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
    並應於招生簡章載明學校資訊網路網址;當學年度收費項目及數額調
    整者,應即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應依規定年限保存,以供本府及相
    關機關查核;其收支情形,並應公告學校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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