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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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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應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補修費:學生參加重修或補修課程所需之各項費用,並依學生及
      其法定代理人參與意願收取,收費單分兩聯開立,支應重補修課程
      所需之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重補修費分為:
     1、專班重修:每生每節課為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
     2、自學輔導:每學分收費為二百四十元。
(二)實習實驗費:學生修習實驗實習課程所需之各項費用。
(三)電腦使用費:學生修習電腦相關課程,使用電腦教室及校園網路所
      需之各項費用。
(四)宿舍費:學生寄宿或使用學校宿舍之費用。
(五)課業輔導費:依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參與意願收取,收費單分兩聯
      開立,支應課業輔導課程所需之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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