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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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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依本辦法向學生收取下列各項費用: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費用,依本局公告之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當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申請收費彈性措施,經本局核准後,不受前項收
    費數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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